教育惩戒不妨引入“设限”思维

发布时间:2019-10-02来源:蒲公英评论网 作者:独立评论员 邓梁浏览量:3246

教师教学中遇到不服管教的“熊孩子”怎么办?广东拟立法规定,允许教师“罚站罚跑”。9月24日,《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下称《草案》)提交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初审,其中规定,对于违规学生,任课教师可以采取“责令站立、慢跑等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措施”。此事再次引发舆论对于教师惩戒权的讨论。

近年来,关于教育惩戒的话题反复发“热”,民众对这一话题的关注始终维持高位运行状态。从常州某小学举办惩戒听证会到山东五莲二中体罚事件的剧情翻转,从国家层面发力维护教师惩戒权到广东省此次拟将“罚站罚跑”纳入合理惩戒的条例,社会对教育惩戒权的认可正在悄然转向。但这并不意味着惩戒问题已经迎刃而解:如何准确把握惩戒的度,仍是掣肘教师实施惩戒权的难题。

惩戒尺度只所以长期达不成共识,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不同教师对学生违纪界定和违纪程度的认定存在较大差异。例如,某学生连续三次未按时完成作业,在某些教师看来实属正常,但在某些教师眼里可能已经属于违纪或严重违纪行为。二是不同个体对惩戒耐受度存在较大差异。以罚跑为例,在一部分人眼里,罚跑2000米属于轻度或中度惩戒,但在另一部分人看来,罚跑距离不应超过1000米,否则就属于变相体罚行为。

差异的客观存在,决定了上述观点并无明显的对错之分。面对教育教学过程中形形色色的不尽如人意,要求教师分毫不差地把握惩戒尺度,显然不太可能。要想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笔者以为,在违纪的定性和惩戒的尺度上,不妨引入法律界较为普遍的“设限”思维。

设限,原指对一个物品或货物设定最大值或最小值(最上限或最下限)。在事关学生惩戒问题上,不同区域的教育主管部门不妨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设定实施惩戒的下限和上限。以学生无故扰乱课堂秩序为例,不妨将实施惩戒的下限设定在3次以上,3次以下则可以通过口头批评教育。在惩戒尺度上,以罚跑为例,就不妨设定罚跑上限为2000米。

对惩戒依据和惩戒尺度设定相对合理的范围,不仅有助于保护学生,还可以使学生产生适度的紧张感。对于那些经常“管不住”自己的学生来说,眼见自己扰乱课堂秩序次数愈来愈接近“惩戒线”时,必然会有不同程度的收敛。对于拥有惩戒权的教师而言,则拥有了宝贵的裁量权。在条例设定的范围内,设置符合自己判断标准的惩戒力度,同样有利于教师正常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当然,在错综复杂的教育领域,科学合理地行使惩戒权,不仅需要政策制定者具有足够的智慧,还需要一线教师极强的驾驭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惩戒的最大效益。

责任编辑: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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