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出台中小学及高校教师师德评价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25-08-12来源:四川在线 作者:江芸涵浏览量:2912
近日,教育厅印发了《四川省中小学教师师德评价考核办法》(以下简称《中小学办法》)和《四川省高等学校教师师德评价考核办法》(以下简称《高校办法》),两份文件均自今年9月6日起施行,旨在进一步加强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 考核对象是哪些? 两份办法均由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评价考核对象、评价考核内容、评价考核方式和程序、考核结果运用六个部分构成,对适用对象作出清晰界定。 中小学教师:全省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教师发展、教育考试、教育技术装备等机构的教师,包括专门学校教师。 高校教师:全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的教师,以学校名义从事教学、科研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各高校的管理人员、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博士后、工勤人员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考核内容是什么? 据介绍,两份办法从政治素养、职业道德、教书育人、言行作风四个方面明确十项考核内容。记者从中梳理了十条不能触碰的“红线”,具体是: 【中小学教师】 1、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传播宗教迷信、传播邪教等反动思想,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4、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不得歧视、侮辱学生,严禁虐待、伤害学生。 6、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7、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8、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学生资助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9、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以及不得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10、不得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高校教师】 1、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传播宗教迷信、传播邪教等反动思想,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4、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6、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7、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8、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学生资助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9、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10、不得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考核不合格会怎样? 两个办法均明确了考核方式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且考核结果的运用,与年度考核、推优评先、职称评审、岗位晋升等方面挂钩。 《中小学办法》年度考核采取教师自评、教师互评、学生或家长测评、综合评议、公示结果、确认结果、权益维护的程序进行。 《高校办法》年度考核采取教师自评、广泛征询意见、综合评议、复核审定、结果反馈的程序进行。 两份办法都提出,师德评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应定为“不合格”,取消教师表彰资格和至少24个月职称评聘、岗位晋升、推优评先、科研和人才项目申请等方面的资格。 同时,学校领导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经劝诫仍不改正的,调整工作岗位或高职低聘;对有严重失德行为,影响恶劣者,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其中,中小学教师还可能报请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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