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改高考志愿者未被起诉 专家:宽严相济客观公正

发布时间:2016-10-13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网站编辑浏览量:1825

日前,山东省胶州市检察院公开宣告对郭某作出不起诉处理决定,被羁押了58天的郭某走出胶州市看守所。

19岁的郭某是今年高考后轰动一时的“胶州篡改同学高考志愿”事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郭某为何没有被起诉?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出于怎样的考虑?记者参加了检察机关组织的郭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不起诉公开审查会,并采访了被害人父亲、郭某的辩护律师以及相关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一一解开案后“谜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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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依法不起诉

据胶州市检察院办案人员介绍,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人对案件进行了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郭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书写了悔过书,认罪、悔罪态度好;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被害人已被大学录取,并请求司法机关对郭某从轻处罚,出具了书面谅解书;同时,承办人到学校进行调查,老师称其在校表现良好,老师已和其同学通过辩护人提交多份请求书请求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这些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胶州市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我认为对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是恰当的。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张爱艳认为,郭某侵害了特定人的权利,与一般意义上针对网络信息系统和不特定人且危害网络安全的犯罪有很大不同。其作案手段也相对较轻,虽然起初造成被害人无法通过正常程序被录取,但被害人最终被大学录取了,这个结果必须考虑到。被害人出具了书面谅解书,并且犯罪嫌疑人无前科,属初犯、偶犯,再犯的可能性比较小。客观上已补偿修复了被害人被侵害的权益。决定不起诉体现了对认罪认罚案件从轻处理的原则。“本案应重点考虑特殊预防的目的,即预防犯罪人再次犯罪。该案嫌疑人如果被判刑,显然不如不起诉对他的个人发展更好一些。”

责任编辑:刘翰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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