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初中生在厕所被殴打后服毒自杀,校方补偿17万,法院:原告50%责任,三打人者35%责任

发布时间:2020-08-04来源:潇湘晨报 作者:温艳丽 陈佳骥浏览量:3538

 

河南初中生在厕所被殴打后服毒自杀,校方补偿17万,法院:原告50%责任,三打人者35%责任

日前,河南省泌阳县法院公开了一篇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河南省泌阳县羊册镇羊册二中一名初三学生被另外三名学生殴打,后被殴打学生服毒自杀身亡。法院认为死者家属应承担一半责任。

胡文通是泌阳县羊册镇羊册二中一名初三学生,许家皓、龚印正、史闯亦是羊册镇第二初中学生。

2019年12月13日上午,羊册二中举行月考,当天学生较多、场所拥挤,许家皓在等楼梯口门打开期间,踩到了胡文通的脚,随后双方发生争执。

考试结束后,胡文通和许家皓在学校厕所打架,在场人龚印正、史闯亦踢了胡文通,胡文通未还手。后胡文通服毒身亡。

同月20日,泌阳县羊册镇第二初级中学与胡文通父母胡建德、方梅英签订调解协议一份,泌阳县羊册镇第二初级中学向二原告支付补偿金17万元。

受害者家属胡建德认为胡文通被龚印正、史闯、许家皓在学校殴打后自杀身亡,要求他们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各项损失四十万元。

潇湘晨报记者注意到,被告刘小珍、龚印正、许家皓、谢海月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龚印正家属龚俊有辩称,此事系意外,小孩打架是事实,他们承担全责不合适,认为他们几家和学校一起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比较合适。

史闯及其家属史松照和陶文丽辩称,原告儿子的死亡与史闯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胡文通死亡因自伤,不是本次事件殴打致死。且原告请求数额过高,应当在请求数额中减去学校已经支付的费用。

法院认为,死者家属作为监护人,胡文通作为走读生,应该由监护人接送放学,在胡文通放学当天没有接送,原告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

并且结合胡文通遗书及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胡文通自八年级就有了这个想法,后胡文通与许家皓因琐事发生争执,龚印正与史闯参与踢了胡文通,胡文通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会造成的后果应当有一定程度的认知,而其未作出正确的选择和判断,这是导致结果发生的原因之一。

故原告方应当自行承担50%的责任;被告许家皓承担15%的责任;被告龚印正、史闯各承担10%的责任。

法院最后判处许家皓、谢海月赔偿57802.35元;龚印正、龚俊有、刘小珍赔偿38534.90元;史闯、史松照、陶文丽赔偿38534.90元。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责任编辑:魏敏

微信长按扫描二维码后分享

二维码

最近关注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