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公司非法获10万条学生信息 被罚八千

发布时间:2015-08-25来源:法制网 作者:马超浏览量:5985

 

近日,一家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瞄准了初中生、小学生课外辅导业务。为了争取到更多的学生资源,于是从他人处非法获取十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向学生及家长推销课外辅导业务。

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锡山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单位无锡腾大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人腾大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被告人王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罚金一万元、罚金一万元、罚金三千元,被告人徐某犯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罚金八千元。

定制业务获赠个人信息

2009年3月,被告人朱某与妻子出资成立腾大公司,主要经营教育信息咨询、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家教等业务,朱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实际负责公司经营。朱某瞄准初中生、小学生课外辅导这一热点,加大宣传推广,生意越做越大。公司名气打开后,他又相继在无锡其他区和常州等地开设了分部。

为招揽学生,朱某通过多种途径发布招生广告。在某通信公司的二级代理某广告公司工作的被告人王某无意间看到了腾大公司发布的招生广告后,遂至腾大公司向朱某推销短信群发业务。其间,王某表示,若朱某定制该公司代理的短信群发业务,王某将为其提供相关学生资源信息。双方谈妥后,王某提供了可发1万条信息的平台及学生资源信息。

2010年11月,朱某在常州开设分公司后,向王某索要常州相关学生资源信息,王某遂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朱某一个名为“常州老板号”的电子文档,内含1000余名常州企业负责人的单位、姓名、手机号码等信息。

2011年初,王某又向朱某提供了500余名无锡居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姓名、住址、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内容。这期间,朱某一直定制王某的短信群发业务,发布了近4万条招生短信广告。

聘用手中有学生信息者

时间到了去年4月,曾在多个教育培训机构工作的徐某到腾大公司应聘。初试时,徐某向腾大公司副总代某表示其手中有十万余无锡市中小学生个人信息,承诺入职后可将数据提供给公司。后朱某亲自进行复试,确认徐某掌握信息的真实性。

4月下旬,徐某成功入职腾大公司东亭校区,并于第二天将其掌握的十万余名无锡市中小学学生资源数据拷贝给代某,后代某通过电子邮箱发送给朱某。获取上述信息后,在朱某授意下,腾大公司员工通过拨打电话等方式进行招生宣传。

据查,徐某提供给朱某的学生资源信息主要为三份名为“2013无锡新数据”、“无锡所有小学生名单1”、“老数据”的电子文档,内含10万余名无锡市在校学生的姓名、班级、家庭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请顿饭获一批学生信息

这么多的个人信息,从何而来呢?

据王某供述,他发现没有学生的数据支持,短信平台业务很难成功推销。在做短信群发业务时,也时常有人向王某推销关于车主、企业、学校等数据信息。王某曾花七八十元请一名推销数据的人员吃了一顿饭,从而获得了一批学生数据。

朱某到常州发展业务时,需要常州的数据,王某在找寻相关数据时,上海一家广告公司免费送了他一批数据。除此之外,王某还从网上购买了无锡辅仁中学、东林中学、天一中学的相关数据,提供给朱某。

徐某曾在5家教育机构工作过,他掌握的数据或是从前同事处得到,或是从原工作单位电脑中自行复制拷贝。

据该案承办检察官余景军介绍,因信息来源途径多、渠道广,难以查清这些信息的最初来源。同时,根据刑法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行为人没有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依据或者资格而获取个人信息的,就可能构成犯罪。

“但是,因刑法规定对‘情节严重’的表述笼统,给司法机关定性处罚带来一定困难。”余景军说,该案系检察机关从获取信息的行为目的、获取方式、信息数量、行为次数、信息扩散时空范围等方面进行综合认定后,依法提起的公诉。

灰色信息产业链在蔓延

据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毛政介绍,目前常见的侵犯个人信息的方式大致有两类,一类为各种私人调查公司非法获取个人隐私资料,另一类是各种装修、房产、建材公司为盈利通过地下渠道获取各类公民信息,主要是电话联系方式。第二类和普通老百姓的关系最为密切。

没有信息就没有资源,没有资源就不能盈利。在利益驱动下,各大企业、网络公司、运营商站在一条船上,公民的个人信息一再被作为商品买卖,普通老百姓对日益猖獗的骚扰电话、骚扰短信深恶痛绝。

“危害不止于此,公民信息安全被泄露,还会引发电信诈骗、绑架、敲诈勒索、暴力追债等多种犯罪,严重危及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毛政说。

据毛政介绍,在南通乃至全国,灰色信息产业链正在形成。一端是需求方,如装修、房产、建材等企业公司,其中不乏一些著名企业;一端是提供者,如各网络短信群发公司以及各大网络运营商,另有一些掌握信息资源的私人中介。这些信息往往经过层层倒卖,一些所谓的网络公司既是信息提供者也是需求者。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打击力度仍然不够。”毛政说,为了强化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2009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将侵犯个人信息严重的行为归为犯罪行为,随之增加了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个罪名。

毛政认为,关于这两个罪名立案的标准没有明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都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方可追究刑事责任,但何为“情节严重”却无统一标准。因此,此类罪名案件全国查办数量不大。在已办案件中,一般以非法获取公民信息1万条以上作为法院判决参考依据,但这还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责任编辑:四川教育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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