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教育新闻网达州8月30日讯(刘星 记者 张骥) 一日前,一年都以前,一个5岁的孩子横穿公路,被一辆迎面驶来货车的车轮从孩子的脚踝上碾压而过,孩子受伤……双方开始打官司。近日,经万源市人民法院调解,案件终于尘埃落定。最终货车司机一次性赔付孩子的医疗费用10万元,孩子的监护人承认“过失 ”,愿意承担自查、自咎的责任。 据介绍,家住万源市某镇的5岁孩子冉某由于爸妈常年在外务工,平时的生活起居,上学放学不得不由其爷爷奶奶来照顾。2014年6月的一天,冉某的爷爷还是像往常一样来接孩子回家。 途中,其爷爷遇上一熟人,就在路边闲聊了几句,这时的冉某正拿着爷爷给的零花钱到路对面的小卖部去买零食吃,由于一心想着尽快到对面的小卖部去而忽略了正驶过来的货车,导致该货车的后车轮将其脚踝碾压。 该事故发生后,万源市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认定货车司机熊某在驾驶机动车时未尽到避让行人的注意义务,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冉某的监护人,因其没有尽到相应的监护人的注意义务,亦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冉明明的父母对该事故认定不服,认为货车司机应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遂起诉至万源市人民法院,要求货车司机熊某赔偿其相关损失。 承办案件法官认为,货车司机熊某虽然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未尽到避让行人的注意义务;但作为学龄前儿童的行人冉某来说,在过马路时,应当在其监护人的陪同下去人道路安全后才可通过。而本案中,由于冉某爷爷的忽视,导致其单独过马路以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故其监护人应承担监护过错责任。通过承办法官将本案中涉及的法理悉心为其父母讲解,近日,该案最终以调解结案,货车司机熊某承担医药费用10万元。 法官表示,行人在通过马路时,机动车驾驶员负有严格的避让行人的注意义务,但同时行人也具有相应的确认道路安全的注意义务。特别对于未成年人来说,这类群体对外界的是非辨别能力是非常欠缺的,这就要求其监护人应由更严格的监护注意义务,不能将这种监护义务推向社会,不然酿成大祸将追悔莫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