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人每月补助200元!四川五部门发文
发布时间:2025-08-08来源:成都发布 作者:网站编辑浏览量:2077
8月7日,记者从四川省卫健委获悉,近日,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五部门联合印发《四川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及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规定,被认定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按照全日托在托人数和在托月数,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运营补助,用于补助机构日常运转。本办法自2025年8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据悉,本办法所称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是指依法登记注册备案并经属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照护服务的托育服务机构,包括各类符合条件的公办托育机构、社会办托育机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 每月补助的最高人数不超过该机构被认定的普惠托位总数。每名婴幼儿当月在托时间达到或超过15天的,按200元予以补助;达到或超过10天但少于15天的,按100元予以补助;少于10天的,当月不予补助。 幼儿园未设置独立托班,与学龄前幼儿混合编班,按学前教育进行服务管理的,不纳入本补助范围。幼儿园开设的托班,不能同时享受普惠托育与学前教育的相关财政补助。 据悉,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运营补助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分担。在统一执行省级补助政策和标准的基础上,各市(州)出台其他形式的托育补助政策或提高补助标准,应按照民生政策备案有关要求,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所需资金自行承担。 市(州)已出台地方性托育补助政策的,如政策内容和补贴标准超出省级补助政策和标准的,超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承担;如低于省级补助政策和标准的,统一按省级补助政策和标准执行。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按照以下程序认定: (一)自愿申请。自评符合条件的托育服务机构,自愿向属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书面申请,提交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申报表、收费凭证、承诺书等材料。 (二)审核公示。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机构的资质、条件、收费、管理等进行审核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托育服务机构予以初步认定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认定公布。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结果(含机构名称、 办托地址、收费标准、普惠托位数量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逐级向市级、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备。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后,应当向被认定的机构出具加盖本部门印章的认定书。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后,有效期2年,有效期内机构法人、名称、地址、性质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重新进行认定。 |
责任编辑:王颖 |